【擎天财税 每日一帖】如何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发布日期: 2020-05-26
阅读量: 8483

问:如何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 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注意: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在做单证备案时,出口企业只需要把以上各类单据准备好(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查,并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注明单据存放的地点。


二、如果不作单证备案,会有什么后果?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未做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退税,可以免税。

2、根据财税2012年39号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单证备案的出货物,一律按征税处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公告第三章第十三条退税分类为一、二类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分类等级降为三类。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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