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数量10吨,先出了8吨退税,剩余2吨经研究决定不准备出口了,应该怎样处理呢?
答:
1、根据国税总局2014年第24号公告规定,外贸企业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
3、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