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出囗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将货物运至保税区后出囗的,在申报退税时才必须提供出境货物备案。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