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的货物,预退税申报有期限限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3号公告并未明确规定预退税的申报期限,那么,是否存在时间限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后申报退(免)税的,均需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即企业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交《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在填写该表时,需填写收汇凭证号、收汇金额等关键信息,这表明只有完成销售收汇后才能准确填写相关内容。
因此,企业应在出口次年4月的申报期截止前办理预退税。超出该期限的,在实际销售后按正常流程办理退税。擎天全税通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的业务,无票可以免税吗?
答:“9810出口海外仓的业务目前不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根据现有相关政策规定,无票免税政策主要适用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即适用于9610监管模式的企业)。所以从政策适用范围和业务实际情况来看,“9810”出口海外仓业务不满足无票免税政策的条件。
提醒:企业在开展“9810”业务时,建议获取合法且有效的发票,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否则可能面临征税处理的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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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模式出口的货物,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如何填报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代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为9610、9710和9810,以及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未报关货物贸易,均应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跨境电商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因销售终端是个人,没有出口销售合同,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3号公告规定,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提醒:出口货物采用出口海外仓模式的企业,除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外,还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相关资料,作为证明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