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政策具体如何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
划重点问题1: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
答: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政策规定:
(1)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2)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问题2:货物出口后,没有在规定期间申报该怎么办?
答:未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的,仍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但需提供收汇材料。
政策规定:
(1)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2)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以上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问题3:超过36个月的情形如何申报?
答: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问题4:2026年之前已出口货物的情形适用该政策吗?
答: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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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时点图为你说明

假设A公司2026年3月20日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其申报时点如图所示:
1.A公司3月20日出口的货物,应在2026年4月1日—2027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
2.超过2027年4月30日,但在2029年3月19日前,收齐有关凭证仍可申请退(免)税,但需要同时补充提供收汇材料。
3.超过2029年3月19日未申报退(免)税,在2029年3月20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