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要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26-04-17
阅读量: 2015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Q

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要如何处理?

答:适用免税政策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企业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对应的转出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若转出时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可按公式计算并转出:

当期不得得抵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出口货物销售额的计算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第六条第二项关于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第1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第三项 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销售额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口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为其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Q

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免税申报有期限限制吗?

答:是否存在期限限制,需根据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判断:

1)出口日期2025年12月31日前的业务,仍按原来政策执行,没有36个月的期限;

2)出口日期2026年1月1日起之后的业务,企业应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注:36个月的规则是根据报关出口之日或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起始点,按自然天数计算)。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依据规定需视同境内销售货物处理如果属于内销免税情形,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 

①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7)纳税人发生本项第4目第(1)至(6)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Q

2025年报关出口货物,未能及时在2026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退税,超期还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202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允许超期申报退税,但需满足相关要求:

根据财税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1号公告规定,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提醒:超期申报退税时需注意,企业要填写收汇情况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收汇材料。

 

 

Q

2026年公告规定,货物出口后应在36个月内申报退税,36个月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答: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起算点不同:

提醒: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建议企业可建立“36个月”倒计时预警台账,避免超期无法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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