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的收入需要缴税吗?咱们说不一定,本期咱们聚焦增值税,一起来关注咱们在享受税收返还的同时,咱们的涉税处理是否都正确?账务处理对嘛,该交的税交了没呢?
问题一: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款,是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回答: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税为不征税收入,其他的都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例外,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醒:①需要专项使用,注意核算和资料留存,以防税务风险哦。②汇算清缴时,记得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会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正常确认收入
2)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缴纳增值税时,与平常账务处理相同
4)收到增值税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问题二:加计抵减享受的优惠,又该不该交所得税呢?
回答: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另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综上,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不符合不征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即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照一般规定计算出的享受加计抵减之前的
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缴的税额)
其他收益(享受加计抵减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