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因产能有限,想委托同行厂家代加工一批产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办理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四: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 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