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了。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非新政、却有新规。2024年享受政策时,有哪些新变化呢?
一、名单企业有何要求?
所谓“名单企业”——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1、关键字: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①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资质、销售额占比、行业属性具体要求
①资质要求: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②制造业销售额比重超50%: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③行业属性: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3、委外加工业务模式下的特殊规定
委托方企业: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受托方企业: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如何申报?
可以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1、总分机构申报、政策享受特殊规定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如何享受具体以增值税是否汇总纳税角度来看:
2、企业发生更名等重大变化时,需重新申请
①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
②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何时申报?
对于2023年度已列入名单的企业与未列入的企业,申报时间不同,具体如下:
1、已列入名单的企业,2024年7月1日-2025年4月10日可继续申请
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TIPS
2023年度已列入名单的,需要继续申请才可以享受政策哦!
2、尚未列入名单的企业,2024年9月1日-2025年4月10日可申请
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TIPS
已列入名单的企业申请从7月开始,新申请列入的从9月开始申请。另外,每月申请只能在1日-10日内进行。
四、享受时限?
以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资格看政策享受时限:
五、风险监管
1.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①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②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六、特别提醒
1.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符合规定享受加计抵减的,一定要注意出口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加计抵减。
2.享受政策最终抵减的增值税税额,将相应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建议权衡考虑。
3.申请列入名单的时间不影响政策的享受,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可以一并计提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所以,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综合考虑后再申请列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