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申报期内,关于生产企业免抵税额交附加税的问题还挺多,一起看看这些疑惑您是否也有?
【案例1】为什么《税务事项通知书》上的免抵税额与附表(五)第3列免抵税额不一致呢?
【案例2】上月申报出口退税产生了免抵税额,为什么计税依据是0呢?
【案例3】收到税务风险自查“2019年入库增值税:***,增值税免抵税额:***.2019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已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差异:****,2019年可能存在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风险。”,如何核实是否少缴呢?
【案例4】有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怎么最后应缴纳税额为0?
以上4个问题的核心就是生产企业申报城建税等附加税的依据包括哪些?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呢?
一、看政策——免抵税额是附加税计税依据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Tips:1、城建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销售税税额;
2、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需要考虑3个因素:①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加项)②免抵税额(加项)③减免增值税税额、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额(减项),无需考虑1个因素: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二、看实务——如何确定生产企业应缴纳附加税的免抵税额
1、计算公式
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2、报表体现:《免抵退税汇总表》(反馈)第19栏次
3、数据获取
以审核通过维度,而非申报维度,即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反馈)》19栏次)
获取方式1: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离线申报——审核结果反馈
将获取的反馈文件读入江苏离线版软件
查看《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反馈)》(注意本次进行申报前,一定要将反馈文件读入系统)
获取方式2:新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
获取方式3:新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审核反馈)
三、看风险——及时核对、准确填报
实务中,可能存在未缴或少缴的情况,类似于【案例3】的税务风险自查,产生的原因:
如【案例1】将计税依据改为税务事项通知书上的免抵税额,则造成了部分少缴。
如【案例2】系统未同步则默认无需缴纳,甚至有些财务人员将已同步的免抵税额数据改成0,则造成了全部未缴。
避免以上少缴、未缴的情形,咱们财务人员在申报一定要按照以上获取方法仔细核对,确定无误后再进行最终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