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尽快申报!

发布日期: 2024-05-29
阅读量: 59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还没申报的小伙伴抓紧了!

 

倒计时!5月31日前,所有企业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一、重点注意事项

 

(一)尽早报送财务报表。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2023年度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3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梳理税会差异,准确计算可享受优惠情况,充分运用风险扫描服务,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二)资格类名单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非营利组织、入库年度为202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格类企业,系统嵌入名单,若对名单有疑义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三)高新优惠享受。2023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四)分支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需及时修改备案信息。

 

(六)风险提示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提示,确属申报错误的应主动修改申报表,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七)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纳税人申报成功后,无须立即缴纳税款,5月31日前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缴款即可。

 

(八)及时办理退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后产生应退税款的,系统会在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退税提示,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链接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未即时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发送通知,后续将推送提醒确认信息,符合智能审核退税条件的,系统自动比对,即时办结。

 

(九)申报错误更正。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随时更正申报。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二、申报表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营业利润”,不执行“营业利润”行次计算规则。

 

(四)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五)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

 

(六)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七)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八)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____%)”应大于0。

 

(九)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十一)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最全总结!企税汇缴常见纳税调整项目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

 

2.不征税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

 

纳税调整:↓调减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5.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

 

例外情况:

 

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8.捐赠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

 

例外情况: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0.资产减值准备金

 

政策概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例】A企业从事电脑零配件生产销售,2023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本年度未支出),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

 

企业2023年成本费用中,包含税收滞纳金5万元,业务招待费170万元,广告宣传费6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25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因此:A企业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120万元-调减金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调增金额(税收滞纳金5万元+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152.5万元+超过限额的广告宣传费75万元+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6万元+计提准备金25万元)=183.1万元。

 

没有发票是不是汇算清缴时全要调增?

 

有不少小伙伴问,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没有发票,是不是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全要进行调增呢?一起来看看!

 

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扣除凭证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

 

即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此外,28号公告第二条对税前扣除凭证做了解释,即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那么,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呢?

 

 

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怎么办?

 

根据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怎么办?需要进一步判断,具体如下图:

 

 

扣除凭证不合规: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见前28号公告第十四条)。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追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汇算清缴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汇算清缴后,企业经过调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补缴的所得税之前没有计提现在补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实际补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b.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补缴的所得税之前没有计提现在补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实际补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汇算清缴后,企业经过调整,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调增调减的项目不需要做账务处理,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也没有需要退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b.企业经过调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申请退税,账务处理是做上面补缴税款的相反分录。

 

提醒:纳税人应该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区不同给的税局规定不同,以当地税局为准)

 

来源:税务师顾姐、猫叔说税等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全税通视频号
Copyright © 1998 - 2024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