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涉税犯罪最新认定标准!“两高”权威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4-04-08
阅读量: 925
来源: 税务师顾姐等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自3月20日起施行。赶紧一起看看吧!

 

涉税犯罪最新认定标准!“两高”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一、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针对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二、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严重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不法分子利用国家这一税收政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没有出口或者虽出口但不应退税的业务等伪装成应退税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解释》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

 

《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四、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此外,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五、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解释》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同时,《解释》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此外,《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实际地履行,它通常会被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等,一般称之为“阳合同”;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

 

我国对于“阴阳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对偷逃行为如何处罚和量刑?

 

“阴阳合同”效力如何?《民法典》这样说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什么是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样规定

 

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司法解释:逃税十万元以上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解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范冰冰、郑爽签“阴阳合同” 这些案例你一定知道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虚报专项附加扣除入刑法!个税汇算千万别瞎填!

 

如火如荼的个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有人退税就有人补税。于是,很多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或者开始找一些所谓的“退税攻略”。

 

 

那么,这些方法真的有效吗?合规吗?

 

当然是不可能的!税务部门早就表示,那些所谓的网传“退税秘笈”,无非是教网友通过虚增减税项目,虚报已缴纳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或是虚假申诉等手段来骗取退税。

 

而这样做的后果,在行政法律层面属于偷税行为。

 

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一

 

黎某误信网络虚假填报视频,以祖父母信息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发现疑点,电话联系黎某询问其家庭情况,黎某的父母均健在但未满60岁,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经过税务机关耐心辅导,黎某作废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更正申报。

 

错误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二

 

李某在本市有住房,但为了就近上班租赁了一套住房。在年度汇算时,李某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查询到其在本市有住房,便电话联系李某,向其讲解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经辅导后,李某删除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更正申报。

 

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三

 

徐某办理年度汇算的时想起在网上的帖子,说填写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成功申请了退税,其在没继续教育的情况下,“照葫芦画瓢”也给自己添加了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没想到没盼到退税,而是收到税务机关请其提供佐证资料的消息,还面临被记录不良纳税信用的风险。徐某当即撤销退税申请并更正申报。

 

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四

 

黄某收入较高,了解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上限高达8万元,便动了歪心思,在没有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下,2019至2021年度汇算时均填写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联系黄某了解其所填报的大病医疗项目,黄某闪烁其词,后续提供虚假的国家医保平台截图。经税务机关多次与黄某沟通,并强调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黄某承认其虚假申报,删除3年的大病医疗采集信息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共计8.32万元。

 

提醒:个税汇缴这5条“红线”千万别碰!

 

1.通过报销发放工资

 

很多企业为了给员工 “谋福利”,通过报销的形式,变相发工资。殊不知,在金三、金四系统如此完善的今天,通过大数据的对比,很容易检查到企业费用异常,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2.分解工资

 

企业中高层为了少缴个税,将奖金、工资等调整到工资较低的员工身上,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转回自己。而这样做,无疑会导致资金流异常,很容易被检查到。

 

在2021年,苏州某税局就侦破了一起分解工资发放奖金的案件,补税+罚款将近35万元!(苏州税一稽罚[2021]116号 )

 

3.转换收入性质

 

前几年流行的“人力平台”、“税收洼地”等等, 将工资薪金转换成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的“筹划”,在目前来说就是一种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真实业务支撑,虚开发票,不仅给个人带来风险,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4.借款长期挂账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股东长期挂账的借款,年底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员工长期挂账的借款,年底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税。

 

未及时进行申报的,一旦被检查,将要面对的就是“补缴税款 +罚款+滞纳金”!

 

5.“友情价”转让股权

 

2017年8月,肖某等7人分别向吴某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XXX城项目”相关股权,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的溢价款为准。

 

最终,吴某因未申报印花税及少缴个税,最终被处罚逾4600万元。(陕税稽罚告〔2020〕3号)

 

要知道,税务局是会根据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来决定股权的价格,所谓的“友情价转让”早就被税局看透了!

 

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要小心了,开票时的8个注意、5个提醒

 

一、 开票要注意这8种情况

 

1. 开票时,按规定实际商品进行开票,不得变更名称等其他不合理开票;

 

2. 不得虚开,应按实际交易金额和内容开票;

 

3. 确保取得发票可对应商品,不得随意开具;

 

4. 商品编码、名称,按规定选择合适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 若交易商品较多,可按一定规范开销货清单,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 发票打印时要规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

 

7. 做好发票保管,尤其是专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 无论普票还是专票,开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便于金四大数据采集信息,可监控到每张发票的去向。

 

二. 收好这5个提醒,减少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

 

提醒1:一定要慎重选择真实的供应商

 

挑选供应商,不仅仅看物美价廉,为了避免取得的发票涉嫌虚开,务必睁大眼睛,看好对方的资质、成立时间、日常客户评价、外围关联信息、经营项目及渠道信誉度等;

 

提醒2:签订的供货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责任的条款

 

如约定若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提醒3:大额货款一定要做到“公对公”打款

 

企业对大宗采购业务应采用银行存款结算,应将货款汇到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而不应将货款划拨到采购员的个人卡上由其代为支付。

 

提醒4:警惕进货环节“业务员”在中间牵线而倒票现象

 

要首先查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即使利益诱人,或是对方承诺如何安全隐蔽,切勿听信一些不怀好意的业务员所提出的非法发票“合作”。

 

提醒5:一定要注意供应环节“三流一致”中的货物流信息

 

进货过程中除了取得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如果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必须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等。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

 

来源:税务师顾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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